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钢高中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质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 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 [2015] 3号)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校服选用
第二条 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招标小组会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监督,建立以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参与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采取召开家长委员会和《告家长书》的形式,在充分征求大多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事宜。
第三条 校服订制与购买,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
第四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分为春秋装、夏装两种,校服设计应考虑济南市气候环境、学生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等因素;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应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校服设计只选用一-次,使用时限为三年,期间不得再选用校服,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五条 在征求家长意见时,学校应告知家长“为什么要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依据、选什么样的校服”,必须向家长明确选用校服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明确校服颜色、款式、面料和价格,对不同意选用校服的学生、家长,应尊重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制学生家长选用,可推荐学生家长在市场购买同颜色校服。
第六条 校服采购可由学校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方式。校服采购招标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或授权代表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共同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校服选用过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整理,与样服一并封存存档,资料与样服档案管理时限与学生在校时间一致,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
校服质量
第九条 校服采购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学校要严把校服质量关,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生产企业作为校服生产企业。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
第十条 校服采购应全程进行公示,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采购的各个环节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参与学校校服选用,学校不得邀请参与学校校服选用。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对校服进行验收,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应认真查看产品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对不合格校服应要求校服企业重新制作或更换生产企业,坚决不允许将不合格校服提供给学生穿着。
第十三条 校服质量保障实行“双送检” 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结合实际,将每批次一定数量的校服送当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可与供货企业协商解决。校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穿着。
校服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校服实行“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校服选用结束后,学校与企业应共同对校服进行留样封存,经双方签字后封存,以备上级检查和质量核查,校服留样封存一般应保存三年。
第十五条 校服费用由校服生产企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向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的企业应对贫困学生减免校服,减免不得低于1%。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对减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将捐赠单位或个人报市教育局主管部备案。
第十六条 校服收费坚持无偿服务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对于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家长如发现校服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反映有关情况。落实后本校将不再向列入“黑名单”企业采购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