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787440922Y/2025-00041
- 发文日期
- 2026-04-27
- 发文单位
- 山东省济钢高级中学
山东省济钢高级中学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山东省济钢高级中学的办学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一下简称《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分类、范围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务信息:
(1)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学校概况信息;
(2)规划计划、统计数据等规划统计信息;
(3)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财务信息;
(4)招生信息、录取信息、就业信息等招生就业信息;
(5)教学教研、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信息;
(6)教师招聘、评先树优等教师管理信息;
(7)学生资助、评先树优等学生管理信息;
(8)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等体育美育信息;
(9)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校园安全信息;
(10)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电话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二)公开形式
1.山东省济钢高级中学网站(http://jggz.jinan-edu.cn/)
2.新浪微博“山东省济钢高级中学微博”,微信公众号“济钢高中”、抖音号“济钢高中”等政务新媒体。
3.其他:班会、家长会、家委会等。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咨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务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名称:山东省济钢高级中学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桑园路46号 (1号教学楼中304室)。
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531-58629581
传真电话:0531-58629581
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3.信函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单位提交申请。
受理机构名称:山东省济钢高级中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8629581。
通信地址:济南市桑园路46号,山东省济钢高级中学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咨询”字样。
邮政编码:250100。
4.电子邮件咨询
邮箱地址:jggz1997@163.com
(二)咨询注意事项
1.咨询申请表应准确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咨询办理的有关说明
1.对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
(2)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申请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予重复处理;
(4)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5)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6)学校按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7)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8)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咨询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咨询主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相关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9)所咨询的信息不是学校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以不予提供。
2.办理期限:本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复时间顺延。
3.咨询人在书面咨询材料中对申请咨询的信息表述不明确的,学校应当于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咨询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咨询人的确切诉求,一次性指导其作出书面补正。咨询人应当于学校要求其作出补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咨询。学校的答复时限自咨询人提交书面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4.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一)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二)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三)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第三方未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学校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予公开。